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聰
原 告 張筑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旺德福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原告張筑云起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筑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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