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2號
SLDV,101,補,272,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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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吳念錫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吳杰樺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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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