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李陳花
號2樓
非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沈瑞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
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