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守福
被 告 張德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高得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