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93號
SLDM,101,聲,693,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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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意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驗餘淨重肆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 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 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意男轉讓第一級毒品案經臺灣高等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2月20日判決確定,施用第一 級毒品案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所查獲之海洛因10 包(毛重6.3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李意男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01年1月31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並於101年2月20日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0包,雖為違禁物,但與被告所涉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 無關,因而該判決未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 毒品案件,由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5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 第118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00年12 月26日將被告釋放且解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繼 續執行另案徒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1年1月6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按。然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檢品10包(合計驗餘淨重 4.42公克,空包裝總重1.733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 之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 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100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2 07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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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