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肆拾肆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星瑞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15 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光碟44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星瑞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15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 卷可稽。本件扣案色情光碟44片係被告陳星瑞所有,供被告 人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採證照 片44張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管字第3957號 扣押物品清單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 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