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世男
具 保 人 江玉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具保人江玉惠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因被告謝世男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前開毒品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