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元勳
被 告 陳鑄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元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元勳因被告陳鑄誠違反藥事法等案 件,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民國97年刑保字第3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 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 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鑄誠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50萬元,嗣於97年1 月22日經具保人王元勳出具現 金如數繳納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0 0 年11月23日下午2 時整應到案執行,經送達執行傳票至被 告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39 號9 樓之8 」之住所, 因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故於100 年11月2 日將傳票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並做送達通知書兩份,1 份黏貼於被 告住居所之門首,另1 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揆諸前揭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0 年11月14日( 因12日為星期六,故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4日代之)發生送達 之效力,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另聲 請人以被告於100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101 年1 月19日下 午2 時整應到案執行,經分別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臺 北市內湖區○○○路345 號6 樓」、「新北市○○區○○街 169 巷31號6 樓」之居所,均經被告之受僱人收受送達,發 生送達之效力,被告亦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
行。復經聲請人囑託警至被告前揭住居所拘提被告到案,均 仍拘提未獲,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等情,有本院97年刑保字第3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5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1 年2 月24日北市警內分 刑字第10130325800 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1 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1 年3 月5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1405 6501號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101 年3 月4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0808800 號函暨 拘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15日北檢治節101 執助397 字第17569 號函1 紙(以上均 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附卷可稽。 ㈡又具保人王元勳經通知偕同被告陳鑄誠於100 年11月23日下 午2 時整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於100 年11月1 日送達至具 保人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77號9 樓之4 」之居 所,經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送達,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 再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00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整到案接 受執行,該通知於100 年12月6 日送達至具保人位於「臺北 市○○區○○街39巷3 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本 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00 年12月6 日 將傳票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 ,並做送達通知書兩份,1 份黏貼於被告住居所之門首,另 1 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揆諸前揭規定,自 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0 年12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具保 人又查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是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仍未 能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乙節,亦有通知具保 人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 各1 紙在卷可參。
㈢而被告經聲請人依法於101 年3 月28日發佈通緝迄今,仍逃 匿而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