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淑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0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姚淑梅傷害部分之記載( 被訴妨害公務等部分,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顏春城告訴被告姚淑梅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被 告業已依約登報表示道歉,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之本院民國101 年4 月9 日準備 程序筆錄、101 年3 月13日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廣告版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