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詹逸鳴
詹逸齡
詹逸森
詹逸安
詹逸芬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呂振坤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交訴字第4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