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1號
SLDM,101,交訴,1,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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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淑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37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賴淑絹(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5 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3 段435 巷口發生交通事故,現已 呈植物人狀態)曾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最近 一次犯行經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及9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甫於99年7 月21日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悔悟,於100 年8 月22日11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51 3 ─QCZ 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臺北市方向 行駛,途經新北市○○區○○路路燈編號51298 號附近,不 慎撞擊由黃建達所騎乘之車牌號碼213 ─DDH 號重型機車, 致黃建達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胸痛、右肘挫傷及表淺損傷 、磨損或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經撤回告訴, 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黃 建達受有傷害後,竟未對黃建達為任何救助行為即逕行離去 ,嗣經黃建達報警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 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之公共危險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賴淑絹因公共危險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2月6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3734 號 案件提起公訴,於100 年12月8 日繫屬本院,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之100 年1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101 年2 月6 日公務 電話記錄、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 依照前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黃潔茹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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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