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19號
KLDV,101,家救,19,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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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緯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榮福周美吟鄭日丁鄭榮英、鄭淑
乃、鄭輝龍間否認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為新北市瑞芳區 列冊之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新北 市瑞芳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 人於民國97至99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資料,查聲請人名下確 無任何財產、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 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聲請 人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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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