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1年度,1號
KLDV,101,司消債聲,1,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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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寶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和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7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裁定確定後之次月即民國一00年一月起至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止),應予延長自民國一00年一月起至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止。
延長履行期限後之更生方案內容、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7號 裁定認可於民國99年12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 查核屬實,合先敘明。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 延長履行期限者,如符合各該規定,法院應予准許。法院依 本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債 權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1、2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自 100年1月起至101年1月份共計13期,聲請人大致皆能按更生 方案所約定期數還款,然因該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款項基礎 即債務人晚上所兼差之基隆市陳益村婦產科診所「助理人員 」一職每月新台幣(下同)9,000元所得部分,因聲請人於 99年初所發生腳筋斷裂術後不良、100年8月母親雙腿裝人工 關節需人照護、及父親又失智及罹精神躁鬱症等因素,致聲 請人副業斷斷續續至現在已停擺,此有聲請人101年2月10日 聲請狀乙份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依首開法文,聲請人即符合 規定,本院自應予准許。另按本條例第53條第1項規範意旨 ,及參照學者許士宦「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更生與清算 程序」一文第26頁所示:「更生方案變更之內容限於延長履 行期限,亦即,不變更清償總數,僅延長清償期間,而使每 期之清償額減少,不超越債務人之清償能力範圍。」,因聲 請人本職仍在,只因兼差不復致每月收入減少,本院遂依聲 請意旨,於原清償總額不變下,將本件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8年即96期,延長履行期限至10年即120期,爰裁定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而聲請人更生方案自第14期起至第120期止每期 清償數額既有減少,並致各債權人每期應受償之金額隨之變 動,為臻明確以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再 依職權予以修正分配表如附表一所示。至原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內第1期至第13期部分,除聲請人已履行外,其有應履行 而現仍有延滯情形,聲請人自應迅為補正履行,倘有債權人 對此補正履行仍有爭議,亦不影響其得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 行使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延長履行期限後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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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