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杜錦琛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杜錦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77,7
26元未給付,其中170,016元為消費款;307,710元為循環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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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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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錦琛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0016│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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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