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26號
KLDV,100,訴,326,2012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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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台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長安
訴訟代理人 陳珍玉
被   告 劉忠順
      張羅民
      侯淑琴
      張嘉仁
      貝秋妹
      李文廣
      吳幸蓮
      許秀娟
      陳勝南
      潘偉琦
      林 善
      呂維新
      王 清
      謝寶福
      黃美馨
      羅進益
      余寶貴
      廖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1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忠順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張羅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侯淑琴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張嘉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貝秋妹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李文廣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吳幸蓮許秀娟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陳勝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潘偉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林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呂維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王清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謝寶福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美馨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羅進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余寶貴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廖世宗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陸元,由被告劉忠順負擔新台幣貳佰肆拾叁元、張羅民負擔新台幣貳佰柒拾伍元、侯淑琴負擔新台幣壹佰玖拾壹元、張嘉仁負擔新台幣壹佰玖拾柒元、貝秋妹負擔新台幣壹佰零貳元、李文廣負擔新台幣壹佰陸拾玖元、吳幸蓮負擔新台幣壹佰零柒元、許秀娟負擔新台幣壹佰零柒元、陳勝南負擔新台幣貳佰零肆元、潘偉琦負擔新台幣貳佰柒拾捌元、林善負擔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呂維新負擔新台幣捌拾叁元、王清負擔新台幣壹佰零肆元、謝寶福負擔新台幣壹佰貳拾捌元、黃美馨負擔新台幣貳佰柒拾玖元、羅進益負擔新台幣壹佰伍拾玖元、余寶貴負擔新台幣壹佰伍拾陸元、廖世宗負擔新台幣玖佰叁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忠順等18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台北大鎮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 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規定,於民國97年1 月前每戶應按月繳納新台幣(下同)200元之基本費(即管理費 ),自97年1月起,除上開200元之基本費外,應另再按每坪5 元按月計付管理費。被告劉忠順張羅民侯淑琴張嘉仁貝秋妹李文廣吳幸蓮許秀娟陳勝南潘偉琦、林 善、呂維新、王清、謝寶福黃美馨羅進益余寶貴、廖 世宗(下稱被告劉忠順等18人)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 安樂區○○○路208巷174弄10號3樓、同弄30號、同弄36號3 樓、同弄9號4樓、同巷164弄22號(被告貝秋妹李文廣先後 為所有權人)、同弄5號(被告吳幸蓮許秀娟共有)、同弄11 號5樓、同巷154弄23號5樓、同巷148弄28號5樓、同弄23號4 樓、同巷138弄1號(被告王清、謝寶福先後為所有權人)、同 弄11號5樓、同弄29號5樓、同巷156號、同巷166號房屋之所 有權人,並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 ,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7項所示,並請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而被告劉忠順等18人經合法通知均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催繳帳款之存證信函、 建物登記謄本、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表、台北大 鎮公寓大廈規約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劉忠順等18人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劉忠順等 18人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17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劉忠順等18人、訴外人陳蔡 麗雲、趙雲成鄭宇君武國強、陳志賢、駱雅雯周張和 、陳秋萍、許惠美毛美容鍾夜洪添貴劉阿善等13人 、訴外人陳瑞環、吳亮、李文惠謝靖峰呂婉鳳、陳麗紅 等6人及訴外人謝平、簡永成陳采淇郭芸均、張陳碧姪 、張賢堂、廖翠桃、周柏翰、謝早苗、賴林秀英高維志江淑寶、蘇一郎、陳玉霞、張馨云吳幸蓁連圀堂、徐有 田、李明光吳炎成吳莉雲、張寶珠、張永仁等23人,共 60人為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請求,嗣本院已於101年1月11日就 訴外人陳蔡麗雲等13人部分為一部判決,訴外人陳瑞環等6



人部分則尚未辯論終結,均不在本判決之範圍;原告復於訴 訟程序中陸續撤回對訴外人謝平等23人之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83條規定,該撤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是本件訴 訟費用8,366元(內含第一審裁判費7,66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700元)依同法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中3,965元由被 告劉忠順等18人依比例分別負擔,其餘部分則由原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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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年度訴字第3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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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區分所有權建物門牌號碼│欠繳金額 │欠繳期間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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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順 │基隆市安樂區○○○路 │22,330元 │93年1月起至 │ │
│ │208巷174弄10號3樓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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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羅民 │基隆市安樂區○○○路 │25,330元 │91年10月起至│ │
│ │208巷174弄30號 │ │100年2月止 │ │
├────┼───────────┼──────┼──────┼─────┤
侯淑琴 │基隆市安樂區○○○路 │17,530元 │95年1月起至 │ │
│ │208巷174弄36號3樓 │ │100 年2月止 │ │
├────┼───────────┼──────┼──────┼─────┤
張嘉仁 │基隆市安樂區○○○路 │18,130元 │94年10月起至│ │
│ │208巷174弄9號4樓 │ │100年2月止 │ │
├────┼───────────┼──────┼──────┼─────┤
貝秋妹 │基隆市安樂區○○○路 │9,400元 │92年2月起至 │ │
│ │208巷164弄22號 │ │95 年1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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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廣 │同 上 │15,510元 │96年1月起至 │ │
│ │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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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幸蓮、│基隆市安樂區○○○路 │19,600元 │93年8月起至 │ │
許秀娟 │208巷164弄5號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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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南 │基隆市安樂區○○○路 │18,730元 │94年7月起至 │ │
│ │208巷164弄11號5樓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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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偉琦 │基隆市安樂區○○○路 │25,590元 │92年6月起至 │ │
│ │208巷154弄23號5樓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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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善 │基隆市安樂區○○○路 │22,920元 │92年11月起至│ │
│ │208巷148弄28號5樓 │ │100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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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維新 │基隆市安樂區○○○路 │7,600元 │92年7月起至 │ │
│ │208巷148弄23號4樓 │ │95 年8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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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 │基隆市安樂區○○○路 │9,600元 │90年4月起至 │ │
│ │208巷138弄1號 │ │94 年3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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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寶福 │同 上 │11,745元 │94年4月起至 │ │
│ │ │ │98 年9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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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馨 │基隆市安樂區○○○路 │25,700元 │90年4月起至 │ │
│ │208巷138弄11號5樓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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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進益 │基隆市安樂區○○○路 │14,620元 │95年8月起至 │ │
│ │208巷138弄29號5樓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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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寶貴 │基隆市安樂區○○○路 │14,360元 │92年9月起至 │ │
│ │208巷156號 │ │97 年8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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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世宗 │基隆市安樂區○○○路 │21,560元 │96年4月起至 │ │
│ │208巷166號 │ │100 年2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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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