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國勝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梁峻瑞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梁國勝因受刑人即被告梁峻瑞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因被告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 年4 月 5 日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被告已獲釋放;被告嗣經本院以 100 年度易字第28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 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 保證金收據、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並未在監在押,其 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信義區○○○路121 號」,迄 今並無變動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及戶籍資料存卷可憑。而具保人之戶籍地即住所地係在「 基隆市○○區○○路10號4 樓」,迄今並無改變等情,亦有 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聲請人依據卷內被告所留居所 地址(基隆市○○區○○路10號4 樓、基隆市○○區○○路 14號)及上開住所地址,均送達執行傳票,且一併對具保人 寄發通知書,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前揭傳票及 通知書均經合法送達,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依執行傳票所載 應到日期(100 年10月13日、101 年3 月16日)到案接受執 行,聲請人因此簽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惟經警至上述三址 執行拘提之結果,均未拘獲被告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含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3 紙、送達通
知書之送達證書2 紙)、檢察官簽發之拘票3 紙、司法警察 出具之拘提報告書3 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訛。 聲請人以被告經具保後已逃匿拒不到案為由,聲請依上開規 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