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367號
TNDM,90,易,2367,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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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二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因受不知情之廖永河委託,代為辦理源太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源太公司 )在臺南縣永康市○○里○○路三巷六弄十五號承租廠房之工廠登記證申辦事宜 ,明知其未受峰鎗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峰鎗公司,該公司原租用上址,並用上 址申請辦理工廠登記證,惟其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停止租用上址而另遷至台南 縣仁德鄉○○路六一三巷九號)之負責人甲○○○之委託,無權代理峰鎗公司辦 理註銷工廠登記證之手續,又不思依正當法律途徑使其委託人廖永河取得工廠登 記證,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二月初某日,先僱請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峰鎗企業有限公司」 及其負責人「甲○○○」之大小印章各一枚,據以偽造由峰鎗公司出具之工廠歇 業報告書(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因遷廠而歇業)一份,繼而接續利用不知情之報 社人員,偽造由峰鎗公司負責人甲○○○名義出具而請求刊載於報紙之關於「遺 失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九九─二一二五一五─0二號聲明作廢」之私文書,再於同 年月二十日冒用峰鎗公司負責人甲○○○之名義,連同前開登報之剪報資料及工 廠歇業報告書等文件,一併提交臺南縣政府建設局,據以向台南縣政府申請註銷 峰鎗公司之工廠登記證,致使台南縣政府建設局之承辦人員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廠登記資料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峰鎗公司及台南縣政府 建設局對於工廠登記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嗣峰鎗公司負責人甲○○○於九十年 二月底收受台南縣政府來函,告知該公司因歇業申請註銷工廠登記之事而得悉上 情。
二、案經峰鎗公司負責人甲○○○訴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大致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 辯稱:告訴人峰鎗公司事實上業已遷廠,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 定,告訴人本應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銷,如不繳銷,即視同失效。且伊之委託人 廖永河於九十年二月間委託伊辦理工廠設立登記時已非常急迫,伊曾要求委託人 連絡廠址之原承租人即告訴人,但委託人稱無法連絡,伊即設法在儘量不損害雙 方權益之情況下,自行請人代刻告訴人公司印章,並為告訴人提出遷廠之申請, 故伊所辦理之事項,對告訴人並無任何損失,也沒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自與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不符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即峰鎗公司負責人甲○○○指訴甚詳,並提出告訴



人實際所有之大小印章各一顆(印章已發還,印文則蓋用於乙○九十年度 發查字第六四六號偵查卷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未遺失之經濟 部工廠登記證一份、台南縣政府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府建工字第九○三 ○○二七八號告知註銷工廠登記之函文、台南縣政府另以九十年三月八日 九十府建工字第三四七七二號檢附工廠註銷申請書、刊登遺失工廠登記證 之新聞啟事函文各一份等文件附卷可證(均見上開發查卷),而被告復自 承伊確未獲得告訴人之委託辦理註銷工廠登記之手續,其中登報及工廠歇 業報告書亦均為伊冒用告訴人名義為之,並自行提出伊僱請他人偽刻之「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甲○○○」之印章各一顆扣案可稽,則 此等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次按「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三條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經總統公告)第二十條均規定:「工廠歇業者,應將工廠登記證註 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 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 法復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之事實者。」,且工廠登記後,如因 故歇業,應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原領工廠登記證,送由各縣市政府註銷 之。惟其原領工廠登記證如已遺失無法註銷,及原登記使用廠印及負責人 印章遺失,則應檢附工廠及負責人名義刊登遺失聲明作廢啟事據以辦理等 情,亦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四)建一字第二○ 九九九三號函附卷可佐。依此,工廠歇業者,即應辦理註銷工廠登記,而 辦理方式應以提出原領工廠登記證及由工廠負責人自行出具之工廠歇業報 告書之方式為其原則,例外則因申請人因遺失原領工廠登記證致無從提出 上開文件時,才額外允許其檢附遺失作廢之登報啟事,以代替申請人應提 出之原領工廠登記證之要件;至工廠實際已歇業但怠於辦理註銷工廠登記 時,法規亦設有補救方式,亦即經由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實際判斷該工廠已 否停工或已搬遷後,再由該主管機關經相當時間之公告後,即可註銷該工 廠之原領工廠登記證(亦即原領工廠登記證於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註 銷以前,均係有效存在)。即前揭法規已充分兼顧原領工廠登記證申領人 之私益及工廠管理之公共利益,並各有其對應之道,非謂第三人即可越俎 代庖逕自代為歇業之工廠,並免除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查核工廠營業情 狀及將查核結果予以公示之權責,而自行將他人已取得之工廠登記證予以 註銷。且被告此等作為,不僅使告訴人及其他相信告訴人原領工廠登記證 係合法有效證件之人之信賴利益受到損害,亦使台南縣政府承辦人員在其 職掌之文書上登載申請人即告訴人係因遺失之故而未提出原領工廠登記證 ,而非登載因告訴人怠於繳銷而經公告程序以註銷其工廠登記證,自亦足 生損害其工廠管理及工廠登記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乃被告辯稱告訴人既 已歇業,則其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即視同失效,故伊自行代告訴人為前揭申 請,並未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云云,既對法令自為錯誤之效力詮釋,復就 其偽造他人文書之行為予以推諉,實無足取信。



(三)末查,臺南縣政府對於因遺失工廠登記證之工廠辦理工廠註銷之作業程序 ,僅作書面審核,並無實質審查之規定與項目等情,有臺南縣政府九十年 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府建工字第七三七二八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足見台南 縣政府承辦人員就前開登載事項,僅作形式審查。則台南縣政府承辦前揭 業務之人員,即屬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指之公務員。是此,被告明知其未 取得告訴人之授權,顯可知悉告訴人並未遺失其工廠登記證,卻逕自冒以 告訴人名義向台南縣政府承辦人員偽稱其工廠登記證業已遺失為由,以報 載遺失聲明作廢啟事取代提出工廠登記證原本,作為其註銷告訴人工廠登 記證之登記結果,則其此部份所為,自該當該條所指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
(四)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前揭辯解,委無足取。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被告僱請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甲○○○」之印章各一顆,以及委託不知情之 報社人員登載其冒以告訴人名義偽造「遺失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九九─二一二五一 五─0二號聲明作廢」之私文書,應分別成立各該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等罪之 間接正犯。惟其偽造彼等印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又被告雖有先後二次偽造 私文書之行為,但其均基於同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下的接續行為,亦侵害同 一法益,應只論以一罪,公訴人認係連續犯關係,容有誤會。另被告所犯前開二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 被告素行尚佳,惟其規避正規途徑而意圖使其委託人迅速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而 實施本件犯行,併其犯罪之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非鉅、被告亦無所得及 其犯罪後態度未顯然悔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至其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印文等物 ,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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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之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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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印章 │各一顆 │扣案 │
│ │「甲○○○」印章 │ │ │
├──┼──────────────┼──────────┼───┤
│2 │以峰鎗公司負責人甲○○○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未扣案│
│ │名義委託登報文書 │印文一枚、「甲○○○│ │
│ │ │」印文一枚 │ │
├──┼──────────────┼──────────┼───┤
│3 │以峰鎗公司負責人甲○○○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未扣案│
│ │名義出具之工廠歇業報告書 │印文一枚、「甲○○○│ │
│ │ │」印文二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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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太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