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2345號
TNDM,90,易,2345,2001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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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八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含骰子)貳副沒收。
事 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九 月二十七日止,連續以麻將牌為賭具,並提供其坐落台南市○區○○路二段一0 0巷二十一弄十號三樓之五租處房屋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約定抽 頭方法為每四圈抽頭新台幣(下同)四百元,每次自摸抽頭一百元(總計共抽頭 約四萬餘元)。迨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四十分許,甲○○王坤炎、郭富章 、吳錦和、戴瑞西、許隆昌王家源侯伯澎等人分成二桌在上址以麻將牌賭博 財物時,經警當場查獲,扣得賭具麻將牌(含骰子)二副等物。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提供賭具及場所,供人賭博財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抽頭之營利犯行,辯稱:伊係利用互助會開會時才以打麻將牌作為娛樂之用, 既無固定時間,更未抽頭,而是贏錢者拿出錢來買便當、飲料供大夥吃吃喝喝而 已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自白不諱,核與參與賭博之證人王 坤炎、郭富章、吳錦和、戴瑞西、王家源侯伯澎等人於警訊時所陳之抽頭方式 、金額等情節均相一致,且有賭具麻將牌(含骰子)二副等物扣案足稽,是被告 逕以前詞置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足取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 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 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但為貪圖小 利而涉犯本案,併其所得利益不多、犯後已將其賭博場所予以退租而未居住該處 ,態度尚稱良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麻將牌二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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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