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8號
CYDV,101,重訴,18,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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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郭素良
1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堼芠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俊賢
陳雯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堼芠、吳俊賢及陳雯芳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9,7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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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