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羅洪怡
原 告 洪怡剛
原 告 洪文堅
原 告 洪文裕
原 告 洪文杰
原 告 洪一峰
原 告 洪嘉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堅
原 告 洪禎志
訴訟代理人 洪文杰
被 告 郭長宗
被 告 郭長成
被 告 郭英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10日上午10時15分現場履勘,兩造應自到現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