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6號
CYDV,101,訴,206,201204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羅洪怡
原   告 洪怡剛
原   告 洪文堅
原   告 洪文裕
原   告 洪文杰
原   告 洪一峰
原   告 洪嘉伶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堅
原   告 洪禎志
訴訟代理人 洪文杰
被   告 郭長宗
被   告 郭長成
被   告 郭英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10日上午10時15分現場履勘,兩造應自到現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