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翁國基
樓之1
被 告 翁國財
翁國輝
翁國基(翁元亨之子與原告同名)
翁國禎
3樓
10樓
曾翁嘉微
翁幼齡
翁嘉齡
許秀卿
翁旭惠
之1
翁雅莉即翁予欣
之1
翁雅琳
翁國士
翁國當
翁國鍠
翁嘉敏
翁喜香
鄭翁嘉麗
翁嘉珍
翁嘉梅
之16
翁嘉津
許麗珠
翁慎一
蔡錦雯
蔡佳伶
樓之2
蔡宜樺
蔡文峯
號
陳炳坤
樓
洪瓊華
號
洪明華
洪宏基
洪宏仁
謝翁滿
蘇乾坤
蘇榮貴
蘇裕盛
蘇裕幸
蘇淑櫻
號2樓
蘇淑卿
號2樓
翁雅娟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147元【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共
有五筆:嘉義縣義竹鄉○○段290-1號(面積140.05平方公尺、權
利全部)、290-2號(面積286.97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
-3號(面積846.18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6號(面積130
.32平方公尺、權利全部)、290-10號(面積105.23平方公尺、
權利全部),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均為5,500元,總價值為331
,2265元,但原告持分僅56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59,147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