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9號
CYDV,101,補,109,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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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葉韋廷
法定代理人 侯麗君
訴訟代理人 侯秋伶
被   告 葉志新
被   告 葉英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㈠先位請求略以: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太保 市○○段06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47 建號建物所有權全 部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葉英顯塗銷就系爭房地以 前開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㈡備位請求略以: 請求撤銷兩造就系爭房地所為債權(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葉英顯塗銷就系爭房地以前開買 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原告所為先位聲明雖主 張2 項標的,但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認該2 項標的互為競合;又 先、備位聲明所為之請求,與先位請求屬應為選擇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應以該標的之價額計 算,合先敘明。
二、經查,系爭土地之面積為67.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3,400 元,其價值為229,500 元【計算式 :67.5×3,400 】,另系爭建物為70年7 月10日辦理保存登 記,已使用超過30年,殘值約36萬元乙節,業據原告陳報在 卷。基此,系爭房地之總價值為589,500 元。而原告主張對 於被告葉志新之債權額則為1,632,386 元。依前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計算。
三、基上,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89,500 元,應徵收 之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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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