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柯伍龍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蔡腰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6 款之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相對人柯蔡腰之鑑地定點,及安排鑑定事宜之聯絡電話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