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文凰玲
訴訟代理人 孫于琁律師
被 告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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