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8號
CYDV,100,重訴,58,2012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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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簡月娥
簡許巖
簡龍昌
簡月朱
羅簡秋香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為12,550,8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0 元
/ 平方公尺元×占用面積96545 平方公尺=12,550,850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83,7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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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