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92號
CYDM,101,聲,392,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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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鳳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鳳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傷害、竊盜及妨害自由、恐嚇等罪 ,經本院分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合計刑期執 行無期徒刑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清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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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