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63號
CYDM,101,聲,363,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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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朝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朝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名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吳朝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拘役(本院一百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一二、一五○二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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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