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附民字,101年度,2號
CYDM,101,朴簡附民,2,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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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巫秀華
          送達地址嘉義縣布袋郵局第42之45號信箱
被   告 黃少卿
      鄒佩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黃少卿鄒佩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巫秀華所指被告等涉嫌妨害婚姻及家庭之刑 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1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4月12日判決而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判決後之101年4月18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4月18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 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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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