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914號
TNDM,90,易,1914,200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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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係分別由如附表所示之美商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 物,竟仍向不詳年籍姓名之男子販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前揭影片之盜版影音光碟 片(VCD),並基於意圖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某時起,在臺南縣歸仁鄉○○路與和平南路附近夜市、台南市○○路 大東夜市陳列內容為前揭影片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之第三人, 每賣一片約獲利新台幣(下同)五十元。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時 許,經警在前開臺南縣歸仁鄉○○路與和平南路附近夜市查獲未經合法授權重製 之影音光碟片共六十四套(即一二八片)。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犯罪時間緊接 ,所犯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為連續犯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之品性,及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影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一 併宣告沒收。另查,就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起訴書雖係載為:「神鬼任務 」、「大開殺戒」、「鬼靈精」、「落跑鷄」、「冰天雪地」、「魔鬼複製人」 、「入侵腦細胞」、「勝者為王」、「驅魔人」、「紐約的春天」、「透明人」 、「魔鬼接班人」、「大法師」、「驚心動魄」、「怒海潛將」、「X戰警」、 「兇手正在看著你」等;但此業經告訴人狀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判決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  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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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