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289號
CYDM,101,交聲,289,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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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89至30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號一至
五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及交通部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處分(原
處分案號: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五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亦 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牌號碼五K—三八九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地點時,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 ,分別為警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 分別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 理站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及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違規事實,乃分別 依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及編號六至十五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一至五及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及 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一至 五及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處分。如附表編號一、二、六至十 五所示之裁決書並於如附表編號一、二、六至十五送達時間 欄所示之時間以掛號方式送達異議人營業所即嘉義市○區○ ○路○○○○○號;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裁決書並於如 附表編號三至五送達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掛號方式送達異議 人公司登記所在地即嘉義市○區○○○路○○巷○○○號,



分別交由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受送達無誤等情,有如附表所示 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既於如附表送達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即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營業所及公司登記所在地均在嘉 義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之規定,就附 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裁決書部分,異議人居住於處罰機關所 在之嘉義市,不扣除在途期間,聲明異議期間應自送達翌日 起算二十日;就附表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裁決書部分,異議 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嘉義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 案件法院(即本院)之管轄區域,須扣除本院管轄區域之在 途期間日數二日,聲明異議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再 加計在途期間日數二日,惟異議人遲至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 三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有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狀上 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均已 逾二十日之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 正之事項,自應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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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 決 書 案 號 │裁 決 時 間│違 規 時 間 │違規地點 │舉 發 違 規 事 實 │舉 發 違 規 法 條 │裁罰內容 │裁決書送達時間│收受送達人│
│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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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九十五年十一月│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晚│明水路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罰鍰一萬八千元│九十五年十一月│受雇人葉函
│ │AEB三六五六三一號│十日 │上十時五十分 │ │之重量 │ │ │十五日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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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九十六年七月十│九十五年四月六日凌│未記載 │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第十七條第一項 │罰鍰一千八百元│九十六年七月十│受雇人葉函
│ │七六二五○三五五一號│日 │晨零時 │ │ │ │,責令檢驗 │四日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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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九十五年九月十│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林口鄉台十五線 │牌號污穢不洗刷清楚非│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罰鍰六百元 │九十五年九月十│法定代理人│
│ │C○六○一三五五六號│三日 │日下午四時四十分 │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 │ │八日 │本人 │
│ │ │ │ │ │泥濘所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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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九十五年九月十│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松江路 │牌號污穢不洗刷清楚非│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罰鍰六百元 │九十五年九月十│法定代理人│
│ │AEB三五七四三八號│四日 │上午十時三十八分 │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 │ │九日 │本人 │
│ │ │ │ │ │泥濘所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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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嘉監義裁字第裁七六—│九十五年九月十│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北市承德民權 │牌號污穢不洗刷清楚非│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罰鍰六百元 │九十五年九月十│法定代理人│
│ │AEU二七九三二一號│三日 │晚上十時五分 │ │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 │ │八日 │本人 │
│ │ │ │ │ │泥濘所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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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嘉監裁字第裁七六—C│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未記載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 │罰鍰三萬六千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五六二一八八四號 │一日 │ │ │之重量 │ │,並記違規點數│五日 │本人 │
│ │ │ │ │ │ │ │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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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嘉監裁字第裁七六—A│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未記載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 │罰鍰八萬八千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八一一○一八七五號 │一日 │ │ │之重量 │ │,並記違規點數│五日 │本人 │
│ │ │ │ │ │ │ │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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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嘉監裁字第裁七六—A│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四月三日 │未記載 │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鍰六百元 │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CV六九三八二○號 │一日 │ │ │ │ │ │五日 │本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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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嘉監裁字第裁七六—A│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未記載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 │罰鍰十六萬五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GJ八○二五三○號 │一日 │ │ │之重量 │ │元,並記違規點│五日 │本人 │
│ │ │ │ │ │ │ │數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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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嘉監裁字第裁七六—C│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未記載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高│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罰鍰九千元,並│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五九五○六一七號 │一日 │ │ │度 │ │記違規點數一點│五日 │本人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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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嘉監裁字第裁七六—A│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未記載 │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罰鍰二萬四千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EB七○八六六一號 │一日 │ │ │器 │ │,責令臨時檢驗│五日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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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嘉監裁字第裁七六—C│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九月四日 │未記載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 │罰鍰一萬九千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五一九二二六五號 │一日 │ │ │之重量 │ │,並記違規點數│五日 │本人 │
│ │ │ │ │ │ │ │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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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嘉監裁字第裁七六—C│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未記載 │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罰鍰八萬元 │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五一九七一六二號 │一日 │ │ │使用專用車輛 │ │ │五日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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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嘉監裁字第裁七六—C│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未記載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 │罰鍰一萬六千元│九十六年六月十│法定代理人│
│ │○四九○○一六二號 │一日 │ │ │之重量 │ │,並記違規點數│五日 │本人 │




│ │ │ │ │ │ │ │一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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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嘉監裁字第裁七六—A│九十六年六月十│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民生西路 │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罰鍰一萬零八百│九十六年六月二│法定代理人│
│ │五K九○二五三六號 │四日 │ │ │ │二項 │元 │十二日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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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