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林立其
楊琇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江孟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咏欣
陳衍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江孟婷及其生父陳衍慶、生母江咏欣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江孟婷戶籍謄本第一頁未檢附)。
二、收養人林立其之財產證明。
三、被收養人江孟婷之法定代理人陳衍慶、江咏欣漏未於聲請狀
為簽章之意思表示,請具狀另補正或到院補正。
四、請具狀敘明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
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