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仁育
代 理 人 黃秋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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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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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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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江振添 │無 │88年1月15日 │未載 │1,000,000元 │WG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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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