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37號
NTDV,101,司催,37,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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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仁育

代 理 人 黃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掛失止付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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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