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07號
NTDV,100,司拍,107,2012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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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玉懷
非訟代理人 柯悅卿
相 對 人 陳志杰即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其敏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其敏、陳文清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2月21日。
(二)債權額比例:2分之1。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0元。 (四)清償日期:民國81年8月17日。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其敏、陳文清
茲債務人自民國79年間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17,9 2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 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陳志杰即陳家杰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 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 亦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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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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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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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水頭 │ │305 │田│4228.00 │全部 │陳志杰即陳家│
│ │ │ │ │ │ │ │ │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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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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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