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林夏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
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林夏枝自民國93年1 月間起陸續自任 會首,召集合會共4 會:㈠第一會:會員連同會首共30人, 約定會員每人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採內標制, 會期自93年1 月20日起至95年6 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在 被告位於南投縣埔里鎮水投里興隆巷某租屋處內開標;㈡第 二會:會員連同會首共31人,約定會員每人每月會款5 千元 ,採內標制,會期自93年3 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5日止,於 每月15日在同上地點開標;㈢第三會:會員連同會首共25人 ,約定會員每人每月會款5 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93年7 月1 日起至95年7 月1 日止,於每月1 日在同上地點開標; ㈣第四會:會員連同會首共28人,約定會員每人每月會款1 萬元,採內標制,會期自94年6 月15日起至96年6 月15日止 ,於每月15日,在同前地點開標。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不詳之時日,連續冒 用彭素香、許秀梅、林育如、蔡束米、邱玉雲、傅玉鳳、胡 貴美、邱宇絨、陳盈儀、蔡麗華、劉秀琴等人之名義,在標 單上偽填其等之姓名及不詳數目之投標金額,不實製作其等 之標單投標行使,並因此冒標互助會款,致使其他會員不疑 有他,誤認係彭素香等人得標,而將互助會款給付予被告, 足生損害於遭冒名之彭素香等會員。嗣於95年2 月間,遭陳 盈儀發現得標會員與活會會員人數不符,乃向其他會員查證 ,並發現蘇林夏枝已不知去向,因認被告涉犯94年2 月2 日 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蘇林夏枝已於101 年1 月22日,因急性心肌 梗塞而致死亡,此有雲林縣啟東診所101 年1 月26日所開立 之啟證字第101012601 之05號死亡證明書、南投縣埔里鎮戶 政事務所101 年3 月21日埔戶字第1010000757號函暨所附死 亡登記申請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頁、第9 頁至 第10頁),堪以認定,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陳 斐 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