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0號
NTDM,101,聲,200,201204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零零貳公克,含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嘉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業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5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前淨 重為0.103 公克,驗餘淨重為0.1002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之包裝袋2 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嘉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9年 度審毒聲字第37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 偵字第2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 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驗前淨重為0.103 公克,驗餘淨 重為0.1002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 月16日草療鑑 字第0990400055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 袋2 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 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 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 宗 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