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0年度,32號
NTDM,100,訴緝,32,201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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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宗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
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宗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曾宗吉 位於南投縣埔里鎮○○里○○路34號住處,由上訴人之子王 進順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訴期間應 於同年3 月5 日屆滿。而上訴人於同年2 月24日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2 月29日收受上訴狀,然並未具體 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 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 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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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