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李柏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資訊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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