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257號
TNEV,101,南簡,257,2012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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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吳炎福
原 告 吳華山
原 告 杜林清月
原 告 林淑華
原 告 林劉鸞鶯
原 告 陳美鳳
原 告 黃秀娥
原 告 葉杜秀蘭
原 告 葉軍進
原 告 葉素雯
原 告 葉高展
原 告 葉清水
原 告 葉勝已
原 告 葉黃桂止
原 告 葉鄭百合
原 告 葉錦綢
原 告 蔡美英
原 告 蔡鴦於
原 告 謝佳蓉
原 告 葉金火
原 告 林杜罔市
原 告 杜永發
原 告 林振基
原 告 林義成
原 告 黃雪娥
原 告 林景川
原 告 葉林秀卿
以上二十七
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鄭林世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簡字第257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黃玉真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到
被 告 鄭林世美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鄭林世美願給付原告等人如起訴狀附表二之四金額,由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六月二日、六月
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八月二日、八月十六日、九月十六日
、十月二日、十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六日、十二月二日,共
計十二期,每期伍仟元。一次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由原告
陳美鳳代為受領。
二、被告鄭林世美願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給付原告等
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由原告陳美鳳代為受領。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被 告 鄭林世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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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