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209號
TNEV,101,南小,209,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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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被 告 何尹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09號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 4月 9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通 譯 蔡智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被 告 何尹文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當庭給付新台幣肆仟元,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其餘新台幣貳仟元於民國一○一
年四月二十一日給付。如被告未按期給付,願給付原告新台
幣貳萬參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千
被 告 何尹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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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