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608號
TNEV,100,南簡,608,2012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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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杜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榛即劉依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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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