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黃祥銘
被 告 周素賢
林振祥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親字第48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遷讓房屋事件裁判之 先決問題,經於100年5月23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被告林振祥與原告間就確認被告林振祥與原告之被繼 承人黃田村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雖尚未終結,然因該事件 業經本院100年度親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且該事件中曾就 被告林振祥與原告之被繼承人黃田村生前於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高雄長庚醫院實施胃腫瘤切除手術所保留之病理組織切片 為親子血緣鑑定,認定被告林振祥與原告之被繼承人黃田村 間之親子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並有該案判決在卷可 稽,是就被告林振祥與原告之被繼承人黃田村間有無親子關 係存在一事,已有相當程度之明瞭,本院認為已無繼續為訴 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