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高士欽
原 告 李明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美成飼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林均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勞簡字第31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 4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通 譯 林雨賢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李明城 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有關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九
日止合作載運飼料期間所衍生糾紛之一切請求權均拋棄,雙
方不得再互為主張或請求。
二、被告願具狀撤回本院101 年度營簡調字第46號事件之起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李明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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