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6號
聲請人 林金樹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林陳節子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臺北市立動物園間有關營業事務事件,為原告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金樹為原告林陳節子對於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立動物園提起有關營業事務事件之訴訟,為原告林陳節子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林陳節子(Z00000000000 000000號)因車禍腦部受重傷,致重度失智,現無行為能力 ,因有訴訟必要,故聲請指定原告之配偶即聲請人林金樹( 男,民國○○年○ 月○ 日生,Z00000000000000000號 )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等語。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 出原告林陳節子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憑, 堪認原告林陳節子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與原 告林陳節子是配偶關係,且同居生活,由聲請人擔任原告林 陳節子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