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31號
TPBA,101,簡,31,201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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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張賢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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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