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2號
原 告 游書荊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代 表 人 謝燦輝(鄉長)
訴訟代理人 邱秋娟
參 加 人 游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
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19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年月日欄所載「100 年3 月21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