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代 表 人 賴榮孝
原 告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黃瑞茂
原 告 林啟東
林思甄
吳怡蒨
陳伯烱
游藝
潘翰聲
羅嘉明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原 告 李財久
陳金花
林筠佩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丁育羣(局長)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李靜怡 律師
參 加 人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黃士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台北市政府民國100 年6 月16日府環四 字第10034115302 號公告、100 年6 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03 4741000 號函,及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 年6 月30 日100 建字第0181號建造執照(以下合稱系爭原處分)與「 台北市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於100 年 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參加人具狀主張其為上述 開發案之締約廠商,刻正進行該開發計畫之執行,且為系爭 原處分之相對人以及利害關係人,若系爭原處分遭撤銷,將 導致參加人無法繼續執行系爭開發案契約,是以本件訴訟之 進行與結果將直接影響聲請人之法律上權利,請准許參加訴 訟等語。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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