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與林覺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