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155號
TPEV,101,北補,155,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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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劉心婷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陸萬貳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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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