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5545號
TPEV,101,北簡,5545,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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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
原 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原 告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學偉
一、上原告等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楷峰
閣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
仟壹佰元,是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元、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仟捌佰伍拾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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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